从法律学的角度考察,法律适用者结合具体案情正确合理地解释法律、权衡各方利益,并最终合乎逻辑地作出决定的思维准则其实就是法律方法,它是商谈过程中形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有效保障。
如在我国,由政府出资为盲、聋、智残少年儿童兴办特殊教育学校,在义务教育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设立特殊教育普通高中和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机构。但我们对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后发现,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目前存在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偏重现状分析和对策研究,忽视对基本理论的研究。
三是国家和有关残疾人保障机构向残疾人提供的特定项目的服务,如医疗康复服务、就业培训服务、城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等。如提供职业培训、建立残疾人福利企业等。为了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人类成立了国家,所以国家的基本义务就是维护人类的权利和利益。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理论基础是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存在。司法机关的义务在于: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权受到单位和他人侵犯,或者相关政府部门不履行保障义务时,残疾人有权通过民事或行政诉讼的途径进行救济,法院有义务受理相关案件。
因为社会的帮扶存在覆盖面窄,帮扶形式的单一以及获得帮扶的不确定性等问题,让他人或社会组织承载这种功能事实上功效甚微。因此,国家有责任、有义务去建立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27]参见李强《社会学的剥夺理论与我国农民工问题》,载《学术界》,2004年第4期。
由于劳动者在谈判中经常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并强制执行。其次,在内容上,虽然各家表述不尽相同,但劳动权主要是工作权或就业权。如果说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是劳动权的初级理念,那么促进人的发展则是劳动权的高级理念。这种不公平待遇也已经被社会、用工方接受,并认为农民工非平等待遇再正常不过。
该公司隐瞒、篡改体检结果,漠视职工身体健康,导致该厂工人不满而组织罢工。各国宪法一般都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属于劳动基本权。
同时,追索劳动权发展的轨迹,还可以证明,劳动权是典型的社会权。上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迅速,对劳动力需求旺盛。劳动立法在一定意义上是对人权理论的落实。另外,劳动者如果不经过培训,不仅难以掌握工作的技术要领,无法完成工作任务,而且有时甚至导致劳动事故的发生。
只有由法律赋予工会组织工人罢工的权利,由工会依法组织罢工,更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劳动争议的解决。前文已有略述,劳动权是一个内容丰富的权利集合,包含了各个方面和层次的权利。市政府则派出武警拦截游行示威的工人,甚至对手无寸铁的工人进行殴打。民工的光荣称谓也随之家喻户晓。
[16]黄昆、曹燕、徐方宁:《中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2002年学术研讨会综述》,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2期。工作权即狭义的劳动权,也称为就业权,内容包括获得职业权、自主择业权和平等就业权。
社会保险指当劳动者因年老、生育、疾病、工伤等生活发生困难时,国家和社会给于一定物质帮助。劳动与获得报酬这两个要素缺一不可。
另一方面,也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带来的大量社会问题,主要表现为:工人的劳动时间不断增加,劳动强度不断加大,劳动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频发。[11]其中,工作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在我国宪法中有明确规定,称之为劳动基本权。农民工工资还经常遭到克扣和拖欠。(七)职业培训权不完整农民工本身文化素质较低,以初中文化的青壮年为主。掌握所从事的工作所必须的劳动技能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要求,同时对于提高劳动者个人素质和技能,进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都具有直接而现实的意义。有学者主张,团结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21]。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1960年通过)均有此规定。此定义已经对劳动权的本质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也是一个比较规范的定义。
据来自湖南、四川、河南三省的抽样调查,农民工每月实际劳动时间超过城镇职工50%,但月平均工资不到城镇职工的60%,平均每劳动小时工资只是城镇职工的1/4。因此这种观点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均缺乏依据。
劳动争议权除了提请调解、仲裁、诉讼的权利之外,还包括采取团体行动的权利。新世纪以来,国家对农民工就业问题的重视,并制定了相关政策促进农民工就业,农民工近5年来以年均600-800万人的数量不断增长。
(三)劳动权的性质(1)劳动权宪法规定之惑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7]这一定义带有鲜明的计划经济色彩,反映了当时我国学者对于劳动权认识深受经济形态的制约,处于起步阶段。【注释】[1]参见国务院研究室《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年版,第2-4页。在这里,农民是一个身份概念,工是职业概念,即职业为工的农民。
过劳死和和工伤事故时有发生。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性的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了劳动权(即工作权)的几项主要内容:平等就业权、劳动报酬权、参加工会组织权等,这是对劳动权保护的首次国际法宣告,同时也是人权理论的新发展。
劳动权是个人和社会进步发展的重要保障。但以偏重于劳动权及其权利保护的介绍为主,散见于一些论及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文章中。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政治制度不同,各国的社会保险、福利状况也有明显差别。[33]参见李强《社会分层与贫富差别》,厦门鹭江出版社2000年版,第58页。
支配报酬权是指劳动者独立支配自己的劳动报酬、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13]参见张恒山《义务先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93页[14]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7页。不仅如此,劳动权还是人类获得其他权利的基础,从中可以派生出生存权、人格权、财产权、诉权等等。造就了资本主义繁荣的自由主义受到怀疑,在自由主义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财产权制度和契约自由受到挑战——因为它们已无法解决社会矛盾。
[13]如果承认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那么作为权利,公民有进行劳动或者放弃劳动的自由,但同时劳动作为一种义务,公民又不得不履行,不能放弃劳动。广州、成都、青岛等地均有类似限制农民工就业的规定。
现行的1982年宪法取消了罢工的自由,劳动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更没有对罢工权做出明确规定。人类在改造自然、从事各类活动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遇到各种来自于自然和社会的风险或是遭受这种风险的威胁。
农民工也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如有的学者认为,所谓劳动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并按照其所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取得相应的报酬或收入的权利。